115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高子晴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56,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5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元(計算式:2,280元-1,520元=7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