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崔振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122元(計算式:薪資差額170,918元+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部分21,204元=192,122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192,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8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元(計算式:2,800元-1,867元=9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