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沼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周沼楠前於民國114年09月19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29,00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4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