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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陳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
1
28,067元
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3%
2
94,409元
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9.9%
12,000元
3
42,906元
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