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楊坤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