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
債務人王淑莉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王淑莉(受監護宣告人)」,並增列「法定代理人洪文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