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謝見、劉柏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債務人劉柏從是否為一般
保證人?(據台端提出之借款借據
暨約定書,劉柏從為連帶保證人,
非一般保證人,請具狀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正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明及事實理由
聲請狀)。
二、債務人謝見、劉柏從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