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顏翊成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顏翊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