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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唐榮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云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加速條款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對債務人通知之情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