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王珣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收取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