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素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元之遲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