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郁程
債 務 人 王遠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㈢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㈣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