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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唯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債  務  人  林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14年12月20日
408,000元
  6%
114年12月22日
AA0000000
002
114年11月20日
424,000元
  6%
114年11月20日
AA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