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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李致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零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150,000元
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
114年10月4日起至115年4月4日止
0.321%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1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2%
2
1,899,871元
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114年10月4日起至115年4月4日止
0.512%
11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2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