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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曾寶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寶繐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㈡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2,054元,及自民國114年0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