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黃靖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