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翁靖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㈡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