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佳萱
陳昀聖
一、
債務人林佳萱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若對於債務人林佳萱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昀聖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