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易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畇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本金新臺幣17,208元部分,其中
違約金起算日自114年11月23日起算是否有誤載,若有,請具狀更正;若無,請具狀說明違約金自114年11月23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畇嘉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