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陳奕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參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