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債 權 人 權鑫數位資融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佳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