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豐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豐穗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確認
本件得向債務人蔡豐穗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
經查,債權人係依據本院114年司執字第59908號
強制執行案件中,就原債務人CARLOS ADORACION CATACUTAN對其任職於蔡豐穗之薪資債權所核發之移轉命令,在得以扣薪而未給付予債權人部分,聲請對蔡豐穗核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蔡豐穗請求之金額,應係自民國114年9月30日移轉命令核發後,債務人蔡豐穗每月對CARLOS ADORACION CATACUTAN扣薪而未給付予債權人之部分,
而非債權人得對CARLOS ADORACION CATACUTAN請求之
執行名義所載之全部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請
聲請人詳細列表計算蔡豐穗已對CARLOS ADORACION CATACUTAN扣薪幾個月及未給付予債權人之金額;又若無法得知扣薪及應給付予債權人之日期,利息起算日應列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
三、請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9908號執行事件,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9月30日僑院甯114司執教字第59908號移轉
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蔡豐穗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