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冠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壹元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