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溫智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