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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訖日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起訖日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31,712元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9.16﹪

115年1月11日起至115年2月10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6,246
年息0.916%計算


115年2月1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2,54
0元按年息0.916%
計算
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4月10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8,882元按年息0.916%計算
115年4月11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1,712元按年息0.916%計算
115年7月11日起至115年10月10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1,712按年息1.83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