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0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睬鈞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違約金最多不逾9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