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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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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清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務人自何期開始未依約繳納分期期付金(聲請狀內容記載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對照應收帳款明細為自第18期起未依約繳納分期付款金,然應收帳款明細係自第13期起即113年5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兩者日期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之),並請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已達分期總金額1/5。
二、債務人王清漢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