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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黃素雲  


            黃寧堯  


一、債務人黃素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肆拾捌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素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寧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5,600,000元
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37%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880,160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37%
自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個月為1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