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政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
相對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2月10日核貸2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8.54%機動計付,(民國114年12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0.25%)。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二、三)。
㈢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8月21日核貸15萬元整予相對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11.22%機動計付,(民國115年01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2.93%)。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二、三)。
㈣依借款之繳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
㈤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相對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相對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㈥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分別繳納至民國114年12月10日及115年01月21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仍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248,1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㈦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利息: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