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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管軍閔  


            管延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管軍閔邀同債務人管延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1,13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管軍閔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管延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1,135元
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