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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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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紘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  國)
1
10,132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2
6,753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3
11,743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4
20,000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5
21,000元
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