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宗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