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段雪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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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以本金新臺幣118,957元按年息1.299%計算。 |
| | | | 以本金新臺幣118,957元按年息2.598%計算。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