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債 權 人 柯協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士暘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壹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