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姿伶
債 務 人 周昱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