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7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
分公司
代 理 人 楊政儒
債 務 人 黃雅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六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