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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吳熾松  
            陸顗文  
債  務  人  展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蓉盈  


債  務  人  陳峻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625,000元
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874,998元
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