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謝佳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