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玟君
陳佑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陳玟君於民國106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陳佑銘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01,28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5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
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6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
詎債務人陳玟君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40,4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陳佑銘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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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