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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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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桂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2,8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對債務人楊桂英書面通知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3月1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說明:台端提出之催告函,未提出郵件收件回執,無法釋明通知之情形。
二、借款新臺幣3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對債務人楊桂英書面通知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5年3月1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說明:台端提出之催告函,未提出郵件收件回執,無法釋明通知之情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