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炫心
債 務 人 黃宇倫
趙映涵
一、㈠
債務人黃宇倫、趙映涵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㈡債務人黃宇倫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