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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戴姸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戴姸箖(原名:戴玉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85,022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79,092元為消費款;新臺幣5,930元為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79,092元
115年3月13日
清償日
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