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志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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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128%計算。 | 自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9.128%之一成計算;自11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128%之二成計算(違約金連續收取至多不逾九期,每個月為一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