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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麗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謝麗蓉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