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7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浚凱
武惠琪
一、
債務人蘇浚凱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浚凱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武惠琪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