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惠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洪翊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洪翊富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