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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債  務  人  洪翊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065,403元
自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305%
自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2
208,981元
自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37%
自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