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尹詩芩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洆熙國際有限公司、李晨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
非本件債務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