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28號
債 權 人 謝淑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之就職到職證明、離職證明、
資遣費計算明細。
二、債務人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