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債 務 人 林文雄
林建平
一、
債務人林文雄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參元與債務人林建平
連帶給付債權人,且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